(2016)湘048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白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479号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席林。委托代理人刘延泉。委托代理人李时媚。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白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泽明。委托代理人曾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白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也于同一天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对方的正当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白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龙柁雅人民陪审员刘霞人民陪审员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邓良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邓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