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迟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号,迟淑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3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号。负责人逄焕波。被告迟淑芹,农村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迟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3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473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