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30号罪犯李彬,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包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彬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内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19日分别作出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李彬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李彬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李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