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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42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山东省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种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