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XX与许妍娜、葛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许妍娜,葛乐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XX。被告许妍娜。被告葛乐新。原告XX与被告许妍娜、葛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许妍娜在我处购买啤酒,欠我货款27038元,嗣后,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我货款27038元。二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0日,被告许妍娜在原告处购买啤酒,合计欠原告货款27038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27038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庭审出示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许妍娜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笔债务被告应予给付,被告许妍娜怠于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葛乐新应共同给付货款一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许妍娜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据足以证明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合法有效,此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葛乐新对此笔欠款负有共同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妍娜、葛乐新给付原告XX270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