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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10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