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10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