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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许水莲与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水莲,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5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水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甲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良锋,系该局干警。委托代理人李甲新,系该局干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丰,系该局干警。上诉人许水莲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5)邵东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水莲,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莫良锋、李甲新,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8月21日,许水莲到北京市上访,牛马司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许水莲以进京上访需要开支为由向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否则滞留北京,非法获得人民币300元。邵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许水莲行政拘留15日。许水莲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作出邵公复决字[2015]006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邵东县公安局对许水莲作出的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许水莲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邵东县公安局对本案具有行政管辖权。本案中,许水莲到北京市上访,以拒不服从劝返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邵东县公安局根据许水莲的行为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符合法律规定。邵阳市公安局维持邵东县公安局给予许水莲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许水莲要求撤销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许水莲要求邵东县公安局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水莲要求撤销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驳回许水莲要求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许水莲上诉称,邵东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5]0062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上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辩称,许水莲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局对上诉人作��的处罚决定合法、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辩称,该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水)决字[2015]第24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5]0062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审判决驳回许水莲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经查,上诉人许水莲2015年8月21日到北京市上访,向驻京办工作人员索要生活费、车费等相关费用300元的事实,有许水莲的陈述、邵东县公安局对接访人员刘杰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许水莲上诉称邵东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许水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许水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嫦娥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