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特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卢郁良,沈小光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300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负责人:杜晓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菁华,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丹雅,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卢郁良。被申请人:沈小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卢郁良、沈小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