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戴一娜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娜,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278号原告:戴一娜。被告:李波。原告戴一娜与被告李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借款之日变更为2015年3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一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4日,被告李波向原告戴一娜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月利率3%。之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3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戴一娜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按月利率2%按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