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莫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3刑初5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31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2月在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租房开设洗头城,先后容留蔡某、岑某某、何某某、尚某某等人在其租住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对其行政处罚。但是被告人李某某被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容留尚某某、蔡某等人在租住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获利,直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指控,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提出“因为家中有四个老人和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尚某某、蔡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李某某和卖淫人员尚某某、蔡某,嫖娼人员熊某某、姚某某,并在该租住房中的一间房屋内查获熊某某与尚某某进行性交易的避孕套一只(已使用)。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在其开设的洗头城内从事卖淫活动于2015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1月24日21时许被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基本身份信息。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李某某因容留卖淫于2015年6月2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4、现场查获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4日在盘水镇环城东路加油站旁边查获卖淫的情况。5、提取物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尚某某卖淫房间内查获避孕套一个(已使用,经熊某某指认,该避孕套系其嫖娼时尚某某提供给其使用)。6、提取信息证据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信息,获取其容留卖淫的聊天信息。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李某某租住房,从卷帘门进入中心现场,中心现场为两室一厅一厨房结构,第一格为客厅,客厅西面墙体及北面墙体下均摆放沙发,客厅中间摆放一台电烤炉,客厅西面为卧室一。从门进入卧室一,在北面墙体下摆放一张床铺,该床铺上被褥零乱,西面墙体下摆放一衣柜,卧室南面墙体下摆放一张长方形沙发。客厅南面为厨房,厨房旁有一过道,经过道直达卧室二,从门进入卧室二可见室内西面下摆放一张床铺,该床铺上被褥零乱,床铺前有一张床帘遮挡,东面墙体下有一沙发,在床铺外沿下发现一使用过的乳黄色避孕套,床单上遗留有部分沾黏状液体。2、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李某某、蔡某、尚某某、熊某某分别对本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位于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李某某租住房内。三、证人证言1、蔡某的证言:2016年1月24日21时许,我与姚某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李某某的出租房屋,说好13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拿30元钱给李某某作为床铺费用。我与姚某某进入李某某出租的一间房屋内,把门锁好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某是2014年8月份开这个店的,我是2014年10月份开始在李某某处卖淫的,我在李某某处卖淫有五六次,每次在李某某处卖淫抽取30元的房铺费给李某某。在李某某处卖淫的还有尚某某、小红、何某甲、何某乙、岑某某,每次卖淫后都给李某某30元的提成。李某某开店至今盈利一两万元。2、熊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24日21时许,我来到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旁边的一栋民房的一楼内,看见1男2女坐在里面,有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女人对我说,玩一下快餐150元一次,我们讲好价后,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人把我带到一楼的房间内。我们各自把衣服和裤子脱了,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听见外面敲门的声音很快,我马上就射精了,我们把衣服和裤子穿上就被查获了。3、姚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24日22时许,我与尚某某在石灰窑加油站岔路口走进一个卷帘门,我和她坐在沙发上三四分钟,外面有人敲门,一个个子小小的上身穿水红色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的女的,叫我躲起来。我到尚某某住的地方后就跟蔡某发生性关系,该处卖淫嫖娼的场所的老板是穿粉红色上衣个子较小的那个女的,叫李某某。4、蒋某(尚某某的男友)的证言: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尚某某说她要到李某某开的洗头城卖淫,第二天我就送尚某某到李某某开的洗头城,平时尚某某是在李某某开的洗头城里面吃住。听尚某某说在李某某那里卖淫的有小琪琪、小露(何某某)、小红。李某某开洗头城是提供场所容留卖淫,已经好几年了,洗头城里嫖一次有130元至800元不等,800元李某某提成200元,600元提成150元,200元提成50元,130元提成30元。5、保某某的证言:我开的清真馆旁边有一家洗头城(卖淫店),2015年4月我开清真馆时就有这家洗头城的。平常有二三个女人,多的时候有七八个,这些女人都是来了又走,走了又来的,经常有不同的男人到店内嫖娼。6、孙某某(李某某的房东)的证言:李某某是2014年10月份左右租房的,她租住的时候说是带小孩读书,我不清楚她的实际用途。租给她以后我经常听附近的人说,李某某那里一到晚上经常有女的在里面卖淫,并在外面招揽从路上经过的男人。7、禹某的证言:我2015年9月份到普安县盘水镇环城东路开“富源酸菜猪脚”,在我餐馆旁边有一家洗头城,开店的人叫小会,平常小会的店内有两个女人,我看见随时有男人进出这家店。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开的洗头城还没有取名字,地点是在盘水镇环城东路环东加油站旁,租的是牛某家的房子,我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租牛某家房子开洗头城的,租房没有签合同,二万元一年。我2015年6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一次,查获的卖淫女是蔡某和梁某某、岑某某,男嫖客的名字我记不清楚了,梁某某、岑某某已经不在我的洗头城了。2016年1月24日又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一次,查获卖淫的是蔡某和尚某某。平时只有蔡某在我开的洗头城里,其他人是来来去去的,她们遇见我吃饭,有时也会在我那里吃饭。我没有组织人卖淫,我开洗头城至今没有提成一分钱,蔡某们在我店里卖淫如何和嫖客讲价,使用的避孕套从什么地方来的我不清楚。我租的房子内卖淫女一次卖淫活动都没有从事过,我不知道卖淫女快餐一次是多少钱,我没有收提成,蔡某、尚某某到我租住的房间里是找我玩。五、电子资料1、李某某手机提取的默默聊天图片、手机微信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信息,获取其容留妇女卖淫的聊天信息。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24日李某某所与蔡某、尚某某的通话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尚某某、蔡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容留岑某某、何某露卖淫的事实,普安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尚某某、梁某某、刘某、岑某某的证言,系公安机关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查获上述人员,并根据治安处罚的规定收集的询问笔录,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侦查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不予认定,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李某某所提“家中有四个老人和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望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家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刘 颜人民陪审员 曾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