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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嘉诚印刷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诚印刷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075号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董事长。被告湖南嘉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村自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胥伸伟。被告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码头95号。法定代表人胥伸伟。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嘉诚印刷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