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地林与李富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地林,李富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财保23号申请人刘地林,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申请人李富贵,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补偿款75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富贵在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补偿款7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