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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南格尔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南格尔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846号原告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枫映大道1号铺之一。法定代表人梁镜全。委托代理人陈育斌,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南格尔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9层901-910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明。被告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明。被告成都晶富鑫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安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格尔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晶富鑫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广东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无正当理由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