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君寿诉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市公安局、政和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君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君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上诉人叶君受因诉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市公安局、政和县公安局对其报警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违法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市公安局、政和县公安局未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亦无复议机关经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上诉人叶君受将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市公安局、政和县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仍不予变更坚持起诉,且诉请事项均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良福审 判 员 张文硕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