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杨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杨晓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826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S层。负责人邹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长沙市雨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杨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运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