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于畅游与王族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畅游,王族兰,邓生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218号原告于畅游,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族兰,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邓生海,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畅游与被告王族兰、第三人邓生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畅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畅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畅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畅游负担。审判员 田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雅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