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枣阳市宏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诸城市鑫源机械厂、刘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宏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鑫源机械厂,刘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宏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太平镇划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鑫源机械厂,住所地:诸城市鑫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顺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顺明。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宏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鑫源机械厂、刘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