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特37号申请人宋秀清,女,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二毛纺织厂退休干部,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人刘东,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东之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申请人宋秀清、刘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6月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宋秀清、刘东均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宋秀清、刘东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83号3号楼、幢号3、房号号,房屋所有权证:济房权证中字第12****号住宅,宋秀清自愿放弃刘振波遗产的继承权,由刘东继承。宋秀清与刘振波共同财产中属于宋秀清所有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宋秀清自愿赠与刘东所有。刘东愿意接受该赠与。双方同意济南市市中区纬三路83号3号楼、幢号3、房号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刘东。履行方式、时限:双方共同履行(或委托代理人)至房产登记变更完毕。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秀清、刘东于2016年6月1日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