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拼装机动车沿某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东三队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驶入道路的杨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杨某某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上肢毁损伤,行截肢术,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后,在新沂市某街道邮政储蓄银行门前拦截前去对其传唤的民警驾驶的警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电话为****的号码于2016年3月6日16时14分28秒报警的事实。(2)立案决定书,证实新沂市公安局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16年3月7日立案侦查。(3)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及被告人李某在某街道邮政储蓄银行门拦截警车,主动到案的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某准驾车型D。(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下午三点多,其岳母打电话说她母亲被车碰了,让其到医院去,听说驾驶员是岳母母亲家的邻居,其看没人报警就报警的。(2)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下午两点多,其婆婆杨某某骑人力三轮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去唐店街卖菜的,刚出门时间不长,邻居跑过来说其婆婆给车碰了,其到现场看是一辆四不像车,其婆婆左手臂被轧在车底下。驾驶员是邻居李某,他报的120。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6日中午,其骑人力三轮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去唐店街卖菜的,刚上村里东西水泥路,车就倒了,摔在那四不像车底了,左手臂被那四不像给轧到了,后急救车将其送到医院,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最近才转普通病房的。对方是一辆四不像,那车由西向东过来的。其左手臂被四不像轧烂了,左臂截肢。当时就其一个人骑车走的。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6日下午,其驾驶四不像拼装机动车在某东西水泥路唐店东三队路段行驶至其老丈人家的小路口时,一个老太太由北向南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她车子还没上路,见其车过来,那三轮车就躲翻了,连人加车摔倒在路上。其当时看到她出来也踩刹车的,车子抱死在路上搓,正好把她的左手臂轧在左后轮底下了。其停车后,看到轧的人是其丈人家屋后的邻居,其打120叫急救车后,留在家里凑钱的,因为怕车堵路,就把车开到庄里一家门口的空地上。其借了7000块钱去医院的,需要交押金1万块钱,其又回家凑钱的。在回去的路上,交警队民警打其电话,其告诉交警其在某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后被民警带走了。其驾驶证是D证,驾驶的车辆是拼装四不像车。4、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交)鉴(伤)字[2016]第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上肢毁损伤,行截肢手术,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2.d条、第5.10.2.e条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某街道唐店村东西水泥路某东三队路段方位、道路状况等基本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机动车,左后轮双胎两轮中间有人体组织(血、肉),该车无车辆购置发票、无车辆合格证,属于拼装车辆;涉案人力三轮车,车把损坏,车厢坐车突出部位有倒地刮痕,手制动把有效,系外力造成。7、新沂市公安局新公交认字[2016]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持D证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拦截警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福航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成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