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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904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荩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