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3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开通,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案情发生变化,需继续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海云审判员 孙学乐审判员 阴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