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起霞与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起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起霞,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成,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起霞因诉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闫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终字第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起霞申请再审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认定本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申请人因与村委会之间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该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刘起霞起诉要求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闫庄村民委员会给予其土地补偿费的主张,属村民集体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亦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刘起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对刘起霞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刘起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起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