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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83号当事人:陈登品。当事人:周小勇。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登品与周小勇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83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登品与周小勇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航埠人民法庭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梁志红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周小勇确认雇佣陈登品开挖机共欠劳动报酬7600元,现陈登品同意周小勇分期支付,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46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清;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则陈登品有权要求周小勇加付违约金2000元,并就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