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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钟志祥与赵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祥,赵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号原告钟志祥。委托代理人张德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滨。委托代理人刘敬敬,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志祥诉被告赵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赵洪滨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滨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赵洪滨驾驶的鲁G****K号车辆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钟志祥撤回对被告赵洪滨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赵洪滨驾驶的鲁G****K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刘金涛审 判 员  杜云昆人民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