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志平诉被告王宪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志平,王宪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318号原告沙志平,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宪青,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志平诉被告王宪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志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