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洪君与程永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君,张洪君驾驶的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程永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02号申请人张洪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云,职工。被申请人程永朋,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张洪君驾驶的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洪君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程永朋转移财产,申请人张洪君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的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张洪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