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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洪君与程永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君,张洪君驾驶的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程永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02号申请人张洪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云,职工。被申请人程永朋,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张洪君驾驶的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洪君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程永朋转移财产,申请人张洪君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的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张洪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永朋驾驶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号重型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