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胡盛斌申请杨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盛斌,杨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盛斌,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胡永超,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杨立梅,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胡盛斌与被执行人杨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盛斌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杨立梅尚欠申请人胡盛斌人民币57 600元,执行费942元,合计人民币58 54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