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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韦金章、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金章,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751号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中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增,该公司员工。被告:韦金章。被告: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康庄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韦金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金章、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增、被告及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金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4日,原告向韦金章出借10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期满后韦金章未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韦金章于2015年4月13日重新换据,承诺于2016年1月底前还清,并就利息和费用的负担进行了约定,同时由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加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然自该期限届满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韦金章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韦金章承担案件诉讼费、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金章、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希望调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韦金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5天归还,到期后,该借款未还,2015年4月13日,韦金章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10万元,同时欠条注明:此欠条属2013年5月14号换据,本欠款在2016年元月底归还;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利息支付给三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利息从2013年5月14日计取;并同意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欠条的注明处签字。到期后,韦金章及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给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客户回单、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韦金章向原告借款,有借条、银行客户回单、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认定。韦金章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韦金章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上双方已约定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约定系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金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韦金章、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