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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46号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法定代表人:周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丽娟,女,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