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周凤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华,周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华。被执行人周凤林。张月华与周凤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杭桐分调确字第1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凤林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月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5000元及利息37200元、执行费278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凤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凤林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玉泉路的分水宾馆(已抵押)已在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月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3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