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研才与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研才,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毕研才。被执行人季来付。被执行人付顺英。被执行人杨士美。申请执行人毕研才与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850元及损失。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