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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研才与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研才,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毕研才。被执行人季来付。被执行人付顺英。被执行人杨士美。申请执行人毕研才与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杨士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850元及损失。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季来付、付顺英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