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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志建、童开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建,童开勤,金华童氏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庄志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童开勤,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童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荷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51391。法定代表人童开勤。申请执行人庄志建与被执行人童开勤、金华童氏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5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