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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498号原告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6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湖南绿地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唐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