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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家传与涂彩霞、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传,涂彩霞,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08号原告:张家传,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涂彩霞,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邹昌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传与被告涂彩霞、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将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发包给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3日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彩虹光伏项目部名义与涂彩霞签订外墙施工合同,由涂彩霞对办公楼外墙进行乳胶漆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张家传在涂彩霞带领下进行施工,并按期完工。但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的10400元工资拖欠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0400元。本院认为:本案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公司准确的地址,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以致本案亦无法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