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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家盛与蓝进山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盛,蓝进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初1321号原告郭家盛,男,1981年10月6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被告蓝进山,男,1974年3月1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原告郭家盛诉被告蓝进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韵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家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家盛诉称:2013年6月始,被告雇请原告在东景苑安装铝合金。2014年8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8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800元。被告蓝进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蓝进山承包南康区东景苑住宅小区的房屋铝合金窗安装工程,2013年6月始,被告蓝进山雇请原告郭家盛在东景苑安装铝合金窗户,按18元/㎡计付工资。2014年农历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郭家盛铝窗工资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整。2014年农历12月27至28日付清”。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郭家盛铝窗工资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整,2015年12月30日付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7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蓝进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郭家盛劳动报酬178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蓝进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韵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