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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洪燕、邢河等与杨海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燕,邢河,杨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81号原告张洪燕,女,1969年7月20日生。原告邢河,男,1967年8月16日生。被告杨海超,女,1985年3月9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燕、邢河与被告杨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燕、邢河于2015年7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现因原告张洪燕、邢河正在康复期,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