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宁、赵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宁,赵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003号原告: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世纪花园生活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连秀,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宁。被告:赵涛,系被告之夫。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宜居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被告赵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宁、被告赵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