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陆溶丹与姜怀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溶丹,姜怀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83号原告:陆溶丹。被告:姜怀伦。原告陆溶丹诉被告姜怀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陆溶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溶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溶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溶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淑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