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需德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鹤,王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德鹤,系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需德,青岛发电厂工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徳鹤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需德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婧、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徳鹤,被告人王需德及其辩护人刁玉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孟徳鹤与被告人王需德预谋贩卖毒品,后该二人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0克。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孟徳鹤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X号X单元X户门前,卖给闫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约2.5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0月中旬的一天、11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需德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X号X单元X户的家中,容留孟徳鹤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孟徳鹤被查获到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需德。公安机关从王需德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9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王需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孟徳鹤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需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徳鹤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徳鹤对起诉书指控其向闫某贩卖约2.5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与王需德共谋购买毒品一起贩卖,起诉书指控的30克毒品是王需德购买的。被告人王需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需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被告人虽然共同购买了毒品,但实际贩卖的只有2.5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需德与孟徳鹤共同贩卖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孟徳鹤与被告人王需德预谋贩卖毒品,后该二人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0克。2015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孟徳鹤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X号X单元X户门前,卖给闫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约2.5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0月中旬的一天、11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需德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X号X单元X户的家中,容留孟徳鹤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孟徳鹤被查获到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需德。公安机关从王需德处查获溜冰壶一个,甲基苯丙胺2.9克,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四流南路X号X单元X户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闫某等人。经审查,闫某供称其曾经从孟徳鹤处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于2015年11月24日17时许配合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孟徳鹤抓获。孟徳鹤供称卖给闫某的冰毒是从王需德处购买,并于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配合民警将王需德抓获。2、被告人孟徳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中旬的时候,王需德跟我说他女儿换耳蜗需要钱,当时我玩游戏用信用卡透支了很多钱也需要钱还款。我和王需德一起商量弄点冰毒卖给别人挣钱,我们商量好由王需德联系他朋友买冰毒,后来王需德说跟对方商量好120元1克,对方要求把买冰毒的钱汇到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王需德把账号告诉了我。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我在杭州路附近一家农业银行网点的ATM自动柜员机用现金往那个账号汇了3600元钱,并告诉了王需德已汇款,王需德说对方第二天通过长途车把冰毒快递过来。11月20日8时许,我开车带着王需德到内蒙古长途汽车站找长途车司机提了货。我们提货后回到王需德位于兴元一路的家里,我俩一起用电子称称了一下有30克冰毒,我俩一起从中取了一点一起吸食了。然后我从中分出大约6克拿着,其余冰毒交给了王需德。2015年11月18日,闫某给我打电话提出要买1000元钱的冰毒,我跟闫某说1000元钱可以买大约3克冰毒,闫某同意了。19日下午,我将一张建设银行卡号发短信给闫某,当天晚上闫某将钱打到了卡上。20日上午8点左右,我和王需德到内蒙古路长途中拿到冰毒后,我从买来的冰毒中拿了大约6克,分出约2.5克开车到闫某位于四流南路X号X单元X户门口将冰毒交给闫某就离开了,剩下的冰毒被我吸食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徳鹤对闫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向闫某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向闫某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3、被告人王需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中旬,孟徳鹤跟我说他玩游戏用信用卡透支了很多钱,我也因为女儿的人工耳蜗坏了需要钱更换,我俩一起商量弄点冰毒卖给别人挣钱。我就跟一个叫“建”的上海人联系说好120元1克,“建”给我发了一个银行账号,让我把钱打给他,他会把冰毒通过长途车快递过来。我把账号告诉了孟徳鹤,因为我手里没有钱,就跟孟徳鹤商量好了由孟徳鹤买冰毒,我从中分点冰用来自己吸食,剩下的孟徳鹤卖出去挣钱。2015年11月19日,孟徳鹤给我打电话说他往账号汇了3600元钱,我打电话告诉了“建”,“建”说钱收到了并告诉我第二天早上8点到长途车站接货。第二天8点左右,孟徳鹤开车带我到内蒙古路长途车站提货后回到我家中。我俩一起用电子称称了一下有30克冰毒,我俩一起从中取了一点一起吸食了。然后孟徳鹤从中分出大约6克冰毒给我让我自己吸食剩下的孟徳鹤拿走了。这些冰毒被我自己吸食了一些,剩下的被民警查获了。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和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我和孟徳鹤一起在我家里吸食过三次冰毒。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需德对被告人孟徳鹤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其容留孟徳鹤吸食毒品以及购买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缴获的毒品及溜冰壶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3、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8日,我电话联系孟徳鹤谈好1000元钱购买3克冰毒,孟徳鹤用手机短信发给我一个建设银行账号,我将1000元钱存到了这张卡上。11月20日中午12时许,孟徳鹤将冰毒送到我家里,大约3克,之后孟徳鹤就离开了。这些冰毒被我自己在家吸食了,还剩下大约0.2克被警察缴获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闫某对被告人孟徳鹤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4、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提取闫某、孟徳鹤、王需德的尿样进行检测,均呈阳性。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需德处扣押溜冰壶一个、白色晶体3包;从闫某处扣押溜冰壶一个、白色晶体1包。6、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作案地点及查获的物证进行指认的情况。6、不动产登记信息材料,证实市北区兴元一路X号X单元X户所有权人系王需德。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的身份情况。8、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需德处缴获晶体3份,重2.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闫某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需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需德系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需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孟徳鹤提出的其没有与王需德共谋购买毒品一起贩卖,起诉书指控的30克毒品是王需德购买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王需德的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虽然共同购买了毒品,但实际贩卖的只有2.5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需德与孟徳鹤共同贩卖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共谋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的事实,故被告人孟徳鹤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精神,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孟徳鹤、王需德共谋购买冰毒约30克予以贩卖,应当以二被告人共同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二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徳鹤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徳鹤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王需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徳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需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溜冰壶一个、甲基苯丙胺2.9克,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家强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张 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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