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罗青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596号罪犯罗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执字第4046号裁定书,对罪犯罗青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七万元不变。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罗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七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