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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905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号。法定代表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华林村茶亭下。法定代表人:林照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林照华,女,汉族,1985年7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何东波,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茅店镇义源村。法定代表人:何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照华、何东波、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