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秀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秀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662号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村团仓组,组织机构代码09240190-0。法定代表人金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勤勤,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秀慧,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秀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