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道好交通肇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481号罪犯朱道好,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道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94388.34元(未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道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道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道好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道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