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字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霍振飞与孙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飞,孙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字1041号原告:霍振飞,男,汉族。被告:孙凤军,男,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振飞诉被告孙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振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霍振飞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