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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字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霍振飞与孙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飞,孙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字1041号原告:霍振飞,男,汉族。被告:孙凤军,男,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振飞诉被告孙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振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霍振飞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