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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邓全发与陶吉华、杨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全发,陶吉华,杨巧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101号原告邓全发,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陶吉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杨巧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邓全发与被告陶吉华、杨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全发与被告陶吉华、杨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9月份,被告陶吉华向原告借用其所有的路虎神行者越野车,承诺只借用几天就还。被告陶吉华将车开走后并未按期归还。原告向被告陶吉华索要车辆,被告陶吉华一直推脱不还。后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才向原告说他已将车辆抵押给了被告杨巧玲。原告向被告杨巧玲索要车辆,被告杨巧玲说被告陶吉华欠她的钱,不能把车辆还给原告。二被告至今未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宁BG53**号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辆;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该车审验合格;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陶吉华辩称,涉案车是原告卖给被告的,后被告陶吉华急需用钱就将车抵押给被告杨巧玲,现在无法还车,因为没有钱支付给被告杨巧玲。被告杨巧玲辩称,涉案车辆跟其无关,原告和被告陶吉华是一起去把车开到被告那并抵押给被告杨巧玲,被告陶吉华给被告打的借条,2016年5月20日被告杨巧玲将涉案车辆还给了被告陶吉华,因为被告杨巧玲在公安局做笔录时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借条上没有原告的签字,所以被告杨巧玲在上述时间把车还给了陶吉华,有被告陶吉华给被告杨巧玲打的收车手续。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一份(复印件),证明涉案车辆路虎神行者越野车车主是原告本人;证据二、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证明该案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的事实。被告陶吉华质证对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被告杨巧玲质证对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所举证据中车户信息能够证实涉案车主系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巧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借据一份、收车收条一份,借据证明被告陶吉华欠被告杨巧玲130万元,将车抵押给被告,收车收条证明被告杨巧玲在2016年5月20日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陶吉华的事实。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被告杨巧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陶吉华欠其130万元,被告陶吉华用原告所有的车作抵押,被告已将涉案车辆退还被告陶吉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陶吉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9月份,被告陶吉华向原告借用其所有的路虎神行者越野车,承诺只借用几天就还。被告陶吉华将车开走后并未按期归还。原告向被告陶吉华索要车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后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才向原告说他已将车辆抵押给了被告杨巧玲。原告找被告杨巧玲索要车辆,被告杨巧玲说陶吉华欠她的钱,不能把车辆还给原告。二被告至今未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杨巧玲于2016年5月20日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陶吉华。本院认为,被告陶吉华借用原告车辆,用原告所有的车辆为自己的举债进行抵押担保,现该车辆已退还至被告陶吉华手中,被告陶吉华应承担退还车辆的责任。被告杨巧玲现在并未控制车辆,原告要求被告杨巧玲退还车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审验涉案车辆,审验车辆属于公安行政机关受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邓全发返还其所有的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辆;二、驳回原告邓全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陶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