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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6时35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A938**号“华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本市盘江西路与昆明湖小区22栋前便道交叉路口,所驾车与代某驾驶的无号牌“凤凰”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代某连车摔跌倒地后当场死亡,后在现场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者家属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车体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报警记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属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故当庭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当庭提交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因被害人家属原因,尚有部分款项未赔偿。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6时35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A938**号“华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昆明市盘江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昆明湖小区22栋前便道交叉路口,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恰遇被害人代某某驾驶自行车直行通过路口,被告人何某某右转弯过程中车头前部右侧与被害人代某某所驾车后轮左侧相碰撞,代某某连车被撞跌倒地,何某某所驾车右前轮碾压代某某头部,致代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代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何某某遂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4日,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部与死者代某某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补偿协议,由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部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8000元。2015年11月6日,死者家属收到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部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者家属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车体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报警记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且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车主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支付部分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矛盾,且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颖蕾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伍俊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