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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子会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会,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张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26行初19号原告郭子会,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吉武,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房瑞,系旗长。第三人张凤海,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郭子会不服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2008年3月为第三人张凤海颁发翁集用(2008)第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2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郭子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凤欣审 判 员  汪 莹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凌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