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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佳宁与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宁,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93号申请人李佳宁,女,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李佳宁与被申请人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XXX**-VXXXX挂号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