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郭爱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堂,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住址涉县平安街。法定代表人宋学文,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爱堂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涉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