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梁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6)粤1971刑初15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22时许,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南天华佳后面一厂房区有疑似吸贩毒场所,随后安排西��中路派出所进行查处。当天23时许,被害人西沙中路派出所民警谢某与辅警李某乙身穿警服到场开展工作,后发现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丰田花冠可疑车辆,民警谢某上前亮明身份并要求坐在驾驶位的被告人梁某甲下车接受检查,梁某甲拒不配合并欲驾车逃跑,谢某用手拉住该车后视镜阻止其逃跑并大叫“停车”,梁某甲突然驾车加速,民警谢某情急之下跳上该小车车头,并用随身配备的公务手枪敲击该小车前挡风玻璃要求梁停车,但梁没有理会,继续加速行驶,致使谢某从车上跌落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梁某甲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后梁某甲于2016年1月26日到石碣公安分局投案。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80000元给被害人谢某,谢某对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人谢某的自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李某乙、梁某乙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人林某、陈某、杨某乙、梁某丙、吴某、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验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录像,医院病历材料,车辆信息,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款收据,户籍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梁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谢某作出了经济赔偿,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桂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